114年度補字第632號
被 告 員林市(管理人員林市公所)
被 告 張文和
張棟樑
張文良
張士霖
張文成
張五祿
賴麵(亡)
張滿子
黃張媛
張世櫻
林張瑾瑩
黃啓達
黃明達
黃絢美
黃淑美
黃瑞玲
梁秋菊
吳榮哲
黃搏勳
張勝雄
張銘龍
張素珍
許清井
受告知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萬2181元【計算式:(794地號面積88.13㎡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7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4543/20000)+(808地號面積2213.03㎡ × 114年土地公告現值7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9543/20000)+(820地號面積94.60㎡ × 114年土地公告現值7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4543/20000)≒768萬2181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473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稍大範圍之地籍圖謄本影本;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被
繼承人「賴麵(
前揭土地登記謄本
所載地址為彰化縣○○鎮○○里0鄰○○路00號)」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第二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
五、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
起訴狀,及按
被告人數提供
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六、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房屋或
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