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黃麗華
被 告 張萌恬
上列
當事人間
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其上同段286號建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巷000弄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非權狀)、異動索引及其稅籍資料;或依實價登入系統查詢
上開建物現值約略為何?以上,供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