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東元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仍不預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