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楊進曜
被 告 楊周啟秀(即立騰空間設計工作室)
一、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請更正
被告為「楊周啟秀即立騰空間設計工作室」並查其合夥?或獨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