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田永彬律師
被 告 宬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凌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6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2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