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昭良
廖○○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
不動產信託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萬7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此金額小於下列六筆土地移轉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3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
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
被告廖○○之姓名,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