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益政
黃雪汝
黃義成
陳羿伶
王惠蘭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路00號」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註:本院將依
上揭查報房屋價額,加計土地價額127萬7952元(面積81.92㎡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萬5600元/㎡),再乘以原告
應有部分之比例2/16,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
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地號、8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建物使用現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