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石卿芳
一、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萬元(400萬元+77萬元=4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3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如原告「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文全)」欲委任「葉鵬宇」作為本件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合法的「民事
委任狀」為憑(所附委任狀需包含原告公司大小章、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若未補正,就代理部分
難認合法;另
受任人具有
律師資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