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保險契約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出
兩造間簽立「保單號碼DP006030、CT002513之人壽保險契約」之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
二、依卷內資料尚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補正如下:
㈠查報「保單號碼CT002513之人壽保險契約」應繳保險費用全部為多少元(需檢附相關資料證明;就「歷次已繳保險費用」及「依約未來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均應併計)?何時起未繳納?原因?檢附與被告公司之往來資料。
㈡原告就前項查報之價額,本院將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
四、另原告雖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起本件訴訟,
惟被告並未同意及指定以電子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因此原告仍需依規定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1份」;以及
按上開說明補正後,提出「補正狀之
正本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五、提出原告、原告父母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簽約時為限制
行為能力人;當時原告法定
代理人是何人?父或父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