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張仰鈞
張揚得
何錦珠
楊茗棋
林美燕
被 告 富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一、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
訴訟費用部分,依原告張仰鈞、張揚得、何錦珠、楊茗棋、林美燕各自請求金額分別核定,是原告應分別補繳如附表「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分別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二、有無火災前的房屋外觀及內部照片?查報並說明其內部構造、置放物品及該處電線路分佈(宜以區域平面配置圖為底輔以圖示、說明之)?建物之複丈成果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