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吳家全
游逵元律師
被 告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李○○
楊○○
陳○○
施○○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請原告如期繳納。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恰他項權利)、114年1月
迄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
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
被告之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