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被 告 林秀枝
黃秀翠
周麗梅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4357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557地號土地第4錄、第5錄、第8錄各被占用土地面積(59.01+186.36+116.45)㎡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
不當得利(1022+464+1160)元+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4年9月29日止計29日之補償金(73+232+145)元÷30×29日〕=65萬4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