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阮馨儀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
參照)是請原告:
㈠查報被
繼承人王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93年8月9日)所遺之遺產範圍究竟為何?請分別依
不動產(土地、建物等)及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等)羅列其項目及權利範圍。
㈡說明原告就
前揭㈠所指遺產範圍內之繼承情形為何?有否
協議分割?受分配項目及權利範圍為何?
㈢說明原告主觀上認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0244號強制執行範圍內,哪些部分屬於原告固有財產,
而非屬於前揭㈠所指遺產範圍」?其價值總額為若干元(需提出計算式並說明之)?即就
訴之聲明,原告可得利益為何?其金額或價額多少?
【註:
本件起訴日期為114年1月17日,
適用新法之程序,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課徵本件
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93年1月
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被
繼承人「王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93年8月9日)」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