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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阮馨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請原告:
  ㈠查報被繼承人王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93年8月9日)所遺之遺產範圍究竟為何?請分別依不動產(土地、建物等)及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等)羅列其項目及權利範圍。
  ㈡說明原告就前揭㈠所指遺產範圍內之繼承情形為何?有否協議分割?受分配項目及權利範圍為何?
  ㈢說明原告主觀上認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0244號強制執行範圍內,哪些部分屬於原告固有財產,屬於前揭㈠所指遺產範圍」?其價值總額為若干元(需提出計算式並說明之)?即就訴之聲明,原告可得利益為何?其金額或價額多少?
    【註:本件起訴日期為114年1月17日,用新法之程序,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課徵本件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93年1月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被繼承人「王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93年8月9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