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陳家祥
楊壽慧律師
林奇賢律師
被 告 一合工程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提出「原告交付385萬元」及「自
第三人即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受償170萬元」之交易明細表(需以螢光筆標示;如有數筆,宜以附表呈現,內容需包含時間、金額、自何帳戶轉/匯入何帳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