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張仁源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黃靖貽
共同
黃淑真
林振豐
李一聰
張京鳳
蔡秀滿
胡景翔
游明樽
高綾霙
張荐圍
何來香
洪麗玉
蔡麗如
黃玉華
陳進發
賴仙妃
王嘉政
林淑媚
尤正宏
曹珮珊
陳慈美
劉建宏
何瑞娟
魏玉葉
凃清林
黃素珍
吳秋霞
江廷鏞
劉福盛
賴昌松
張美珍
曹芸蓁
林錦陽
簡治平
高玉銘
魏隨豐
劉憲成
陳柏瑞
曹秀育
郭秋松
曹彩鳳
彭杏
賴淑絹
吳高樂
張天助
張林赤
利美珍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萬6203元【計算式:144萬2868元+74萬7480元+66萬4078元+33萬7312元+175萬4465元=494萬6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