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朝景
楊○○
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萬7134元(即主張撤銷之
起訴狀附表四筆土地之價額178萬7134元﹤原告之含利息
債權總額333萬3308元;故以該土地之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4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足裁判費1萬2363元(22443元-自繳1008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迅補正115.1.19裁定所示之土地登記謄本、被告資料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