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梁銘翔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1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
起訴狀「六」
所稱之和解書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
三、補簽立「和泰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若被保險人
非原告,敍明其與原告關係,及請求依據之保約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