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洪銘春
被 告 陳雪菁
陳昭明
邱泳祥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查報原告基於合夥關係對「永享康復之家」出資多少元?對「居享護理之家」出資多少元?本院將依
前揭二者之合計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或是
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喜利泰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拜爾倍蒂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設立、異動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