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簡錦貝
被 告 張正雄
杞萬良
杞萬田
黃連硿
林聰河
陳金連
陳金平
劉樹旺
曾金活
張道明
張道勳
張道義
杞萬根
陳財勝
陳冰榮
劉釗清
陳鶯城
陳明城
陳崑城
陳正城
蔡永順
王國鐘
王國欽
林碧芳
黃明輝
張有伍
黃添泉
張薛惠心
張秀暖
陳周月桃
蔡素娥
蔡建國
蔡素琴
蔡素英
蔡文鎮
黃順發
黃紹鑫
黃昭興
梁黃招弟
黃樹蕾
黃美華
黃秀枝
林秀珠
張傳熙
張聖宗
蔡曉佩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9539元【計算式:1043地號面積104614.27㎡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27833/967500≒300萬9539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17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89年1月
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
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共有人黃連硿、曾金活、黃明輝應已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
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
起訴狀,及按
被告人數提供
繕本(含證物)。
五、重新檢視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並就面積部分,確認後
予以更正。
六、查報並說明:
⒈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⒉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房屋、
地上物或種植作物等),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
⒊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房屋現況彩色照片(近照及遠照宜不同角度拍攝數張),並說明約為何年搭建,現作何使用?
⒋原告狀稱「僅將自己持分部分切割出來,列為起訴狀附圖一所示編號A,將被告全部列為起訴狀附圖一所示編號B並維持共有」,究竟有無得到被告同意?並應提出全部被告同意書為憑。
七、上開系爭1043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
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彰化地政事務所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