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曹永和
曹宇誠
曹家瑋
被 告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700萬元+80萬元=10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提出原告之被
繼承人盧庭鈺(身分證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除戶之
戶籍謄本影本。及她何時自台豐高爾夫球場退休?
儘可能提出(有效)保單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