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24號
原 告 慧德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玉脩
黃大槌
黃炎輝
黃從
黃彩月
黃文英
黃志堯
黃銘鑢
黃銘信
黃坤生
黃慶忠
黃茂霖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幤2萬1975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114年補字第44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