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藝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被 告 郭清池
王嬿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567,6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藝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藝霖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19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借款
期間自109年8月19日至114年8月19日,約定利息及
遲延利息均
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起訴時為1.715%)加年率百分之2.63計算,還款方式為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9日平均攤還本息,另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原告並依約於109年8月19日撥款,
詎被告僅繳納至114年5月19日,現仍欠本金67,686元。
(二)被告藝霖公司於113年9月18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4年3月18日至114年9月18日,約定利息及遲延利息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起訴時為1.715%)加年率百分之2.63計算,還款方式為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原告並依約於114年3月18日撥款,詎被告僅繳納至114年4月18日,現仍欠本金350萬元。
(三)原告前曾以電話對被告催繳,亦於114年7月間寄發催告書予被告,
迄未獲還款,且依
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7條,被告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欠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
參照)。
(二)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與借據、授信約定書、債務人撥款明細查詢表、催告函及回執等件(均影本,經本院核對
正本無訛)為證,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3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為真實。則被告藝霖公司向原告借上述二筆款項,僅分別還款至
114年5月19日、114年4月18日,其後即未依約繳息還本,尚分別欠本金
67,686元、350萬元,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藝霖公司清償;又原告與被告藝霖公司另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故原告請求被告藝霖公司一併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亦無不合;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與被告藝霖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
3,567,686元(計算式:67,686元+350萬元=3,567,68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567,68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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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自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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