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温明彬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同段219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均含全體共有人)。
二、被
繼承人温傳增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
聲請閱卷,並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併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訴之聲明及附表),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