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71號
原 告 林崑狄
被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