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介文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中「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2利息起訖日及年率利欄計算之利息」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2利息起訖日及年率利欄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及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