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景灝  
            王鳳鶯  


上訴人
原      告  台灣三笠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9,0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
上訴標的金額
計算式
主 文
第三項
應將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E之車庫遮雨棚(面積6.19平方公尺)、編號F之車庫大門(面積1.32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
16萬5,220元
(6.19平方公尺+1.32平方公尺)×2萬2,000元=16萬5,220元
主 文
第四項
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69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返還第1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83元。
4,690元
起訴前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4,690元。
主 文
第五項
應將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D之共用圍牆(面積0.87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
1萬9,140元
0.87平方公尺×2萬2,000元=1萬9,140元。
合計
18萬9,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