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48號
被 告 胡景灝
王鳳鶯
原 告 台灣三笠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9,0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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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將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E之車庫遮雨棚(面積6.19平方公尺)、編號F之車庫大門(面積1.32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 | | (6.19平方公尺+1.32平方公尺)×2萬2,000元=16萬5,220元 |
| 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69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返還第1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83元。 | | |
| 應將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D之共用圍牆(面積0.87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 | | 0.87平方公尺×2萬2,000元=1萬9,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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