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耀輝精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永晶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6,365元,應繳
裁判費5萬1,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1,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