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楊輝男
林秀蘭
共 同
被 告 楊黃阡媚
楊金河
楊炳煌(原名:楊子鋐)
楊燕玉
楊秋梨
楊秋鈴
楊三郎
楊秀騏
楊榮豊
楊榮隆
楊榮杰
楊蕙蓮
張楊淑惠
李芯瑜
李志忠
林浩宏
楊大騫
吳佳緯
楊浥媚
巫張玉菜
張和銘
張玉燕
張玉雲
張玉霞
張木標
楊再添
楊再喜
楊進財
陳世榮
蔡志明
蔡銘豐
蔡英英
胡楊惠姿
楊惠玲
施駿發
施月
施美芳
楊福堉
陳麗鳳
楊浩廷
楊于賢
楊明樺
楊朝根
楊秀美
楊婷琋
楊尚衡
楊松雄
楊松柏
被 告 楊宗慶
楊國貞
楊東新
楊宗羲
楊焜耀
楊能棠
楊冉
楊春美
張進祿
張進展
張進發
張進旺
楊明星
楊黄滿
張志宏
張秋風
張水湖
張貴原
楊宏基
楊景源
楊少鈞(原名:楊忠正)
張聰文
張昌祈
張聰田
楊鴻霖
楊閎宇
楊金龍
陳牞
楊梓芬
楊茹茵
李添宏
楊麗秋
陳碧汝
楊心菁
楊勝傑
楊暖
楊博任
楊凱惠
楊素珍
楊允修
陳昭明地政士即楊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編號A15分配人『楊喜富』」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A18分配人『楊春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