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楊文銘
被 告 甫田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89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以114年補字第467號裁定令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