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顏明郁
顏素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5月27日發函,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