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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江秀梅(兼

被      告  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祐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林浚祐、黃雅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54,319元整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貳、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林浚祐、黃雅玲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即債權人)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此有保證書可稽( 見原證二)。
 二、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09年12月29日及110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六筆,合計金額800萬元,此立有借據可稽(見原證三)可稽。上開借款之借款期間、清償日、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被告得勝益企業有限公司自114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原告本金1,854,319元(見原證四)及其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還,依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及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見原證五)。原告據此要求被告等清償本金及積欠之利息、違約金。
 四、原告聲明:
  ㈠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林浚祐、黃雅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54,319元整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參、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判斷:
一、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83頁)。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信為真實。則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向原告借上述6筆款項,自114年4月2日後即未依約繳息還本,尚欠本金1,854,319元,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又原告與該公司另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故原告請求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一併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亦無不合;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與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1,854,31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54,31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借款明細表(幣別:新台幣/單位:元)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借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
借款日
到期日
計算標準
(年 息)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1
借據
400,000.00
 98,015.00
 3.375%
自114/4/2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起
至114/11/2止 
 自114/11/3起
至清償日止 
110/2/1
 115/2/1
2
借據
1,600,000.00 
392,032.00 
3.375% 
自114/4/2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起
至114/11/2止 
自114/11/3起
至清償日止  
110/2/1 
115/2/1 
3
借據
300,000.00 
 68,094.00
3.375% 
自114/4/30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1起
至114/11/30止 
自114/12/1起
至清償日止  
109/12/29 
114/12/29 
4
借據
2,700,000.00 
 612,859.00
3.375% 
自114/4/30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1起
至114/11/30止 
自114/12/1起
至清償日止  
109/12/29 
114/12/29 
5
借據
600,000.00 
 136,660.00
3.375% 
自114/4/30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1起
至114/11/30止 
自114/12/1起
至清償日止  
109/12/29 
114/12/29 
6
借據
2,400,000.00 
546,659.00 
3.375% 
自114/4/30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1起
至114/11/30止 
自114/12/1起
至清償日止  
109/12/29 
114/12/29 

合計
 8,000,000.00
1,854,3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