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益政
黃雪汝
黃義成
陳羿伶
王惠蘭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建物之交易價值,及未補正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起訴狀附件是112.1.24舊的)等資料,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進而應命原告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以114年補字第723號裁定原告應於十四日內陳報、補正
上開資料,原告已於同年10月17日收受裁定,其逾期
迄未補正,程序上並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