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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      告  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昌  


被      告  沂信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7390號),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以114年補字第86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費,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