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 告 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沂信光源有限公司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7390號),
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以114年補字第86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費,其訴
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