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凱毅
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部分上訴。查本院判決命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7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於超過25,890元及
假執行部分均廢棄。」,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74,185元(計算式:2,400,075元-25,890元=2,374,1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0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