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仁源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靖貽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黃懿慈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萬6,2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萬9,1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8萬9,122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