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林奇毅即聯鷹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2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