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 告 馬唯容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