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家璽
陳心怡
林文月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未履行協議償還欠款,依原告所提分期償還欠款協議書第5條
約定「本合約書條款發生爭議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及甲方連帶
保證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