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17號
被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
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9,024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