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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張國清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張正杉  

            張劉阿雪(張良圳之繼承人)

            張淑華(張良圳之繼承人


            張文相(張良圳之繼承人)

            張存淵(張良圳之繼承人)

            張淵泉(張東容之繼承人)

            張耀月(張東容之繼承人)

            張如松(張鑑之繼承人)

            張長源(張鑑之繼承人)

            張晉瑜(張鑑之繼承人)

            張文能(張鑑之繼承人)

            張美珍(張鑑之繼承人)

            張汪花(張坤成之繼承人)

            張至柔(張坤成之繼承人)

            張玲觀(張坤成之繼承人)

            張惠美(張坤成之繼承人)

            張惠寧(張坤成之繼承人)

            張惠眞(張坤成之繼承人)

            陳美雲(張坤芳之繼承人)

            張鋕權(張坤芳之繼承人)

            張琳媛(張坤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正杉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張劉阿雪、張淑華、張文相、張存淵應就被繼承人張良圳所遺如附表編號3、4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
被告張淵泉、張耀月應就被繼承人張東容所遺如附表編號5、6所
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
被告張如松、張長源、張晉瑜、張文能、張美珍應就被繼承人張鑑所遺如附表編號7、8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
被告張汪花、張至柔、張玲觀、張惠美、張惠寧、張惠眞應就被繼承人張坤成所遺如附表編號9、10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以塗銷。
被告陳美雲、張鋕權、張琳媛應就被繼承人張坤芳所遺如附表編
號11、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卷第21-22、138-139頁),起訴聲明為:㈠被告張劉阿雪、張淑華、張文相、張存淵(下合稱張劉阿雪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張良圳所遺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張淵泉、張耀月(下合稱張淵泉等2人)應就被繼承人張東容所遺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張如松、張長源、張晉瑜、張文能、張美珍(下合稱張如松等5人)應就被繼承人張鑑所遺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張汪花、張至柔、張玲觀、張惠美、張惠寧、張惠眞(下合稱張汪花等6人)應就被繼承人張坤成所遺如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㈤被告陳美雲、張鋕權、張琳媛(下合稱陳美雲等3人)應就被繼承人張坤芳所遺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㈥被告張正杉(下稱姓名)、張劉阿雪等4人、張淵泉等2人應將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2號)予以塗銷。㈦張如松等5人、張汪花等6人、陳美雲等3人應將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3號)予以塗銷(卷第136-137)。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撤回民法第880條之請求權基礎(卷第181-185),並於114年8月15日將聲明更正為:㈠張正杉應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甲)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㈡張劉阿雪等4人應就張良圳所遺如附表編號3、4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乙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㈢張淵泉等2人應就張東容所遺如附表編號5、6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丙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㈣張如松等5人應就張鑑所遺如附表編號7、8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丁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㈤張汪花等6人應就張坤成所遺如附表編號9、10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以塗銷。㈥陳美雲等3人應就張坤芳所遺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己)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卷第200-201頁)。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核屬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為5400分之938、2853分之863(下分稱1114地號土地、1123地號土地)。張正杉、張良圳、張東容、張鑑、張坤成、張坤芳(上5人合稱張良圳等5人)前就1114、1123地號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用以擔保債權總金額110萬元之債權,然原告與張正杉、張良圳等5人間並無存有債權,且設定今將近34年,亦無人主張清償或實施抵押權,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即不存在,為使1114、1123地號土地利用圓滿行使,故有起訴請求塗銷必要。
 ㈡復因張良圳等5人死亡後,系爭抵押權乙、丙、丁、戊、己分別為張劉阿雪等4人、張淵泉等2人、張如松等5人、張汪花等6人、陳美雪等3人繼承,等就上開抵押權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併請求張劉阿雪等4人就系爭抵押權乙、張淵泉等2人就系爭抵押權丙、張如松等5人就系爭抵押權丁、張汪花等6人就系爭抵押權戊、陳美雲等3人就系爭抵押權己應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爰依民法第767條、第75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上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妨害者,包括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事實而言,如土地所有權上附有不得行使之抵押權之情形,是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抵押人得請求塗銷(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
 ⒈原告為1114、1123地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為5400分之938、2853分之863,上開土地有經張正杉、張良圳等5人設定如附表編號1-12所示之抵押權(即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張良圳於90年3月4日死亡,張劉阿雪等4人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張東容於109年8月17日死亡,張淵泉等2人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張鑑於99年5月15日死亡,張如松等5人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張坤成於107年1月15日死亡,張汪花等6人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張坤芳於87年4月12日死亡,陳美雲等3人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等節,有1114、1123地號土地謄本、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手抄本、張良圳繼承系統表、張東容繼承系統表、張鑑繼承系統表、張坤成繼承系統表、張坤芳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14年6月10日中地一字第1140002454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6月11日北院信家114年科繼472字第1149029205號函在卷可參(卷第27-37、47-65、67-123、211、125、127、129、131、133、147-149、159、161、163頁)。又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乙節,經本院將載有原告上開主張事實、證據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亦未經被告以書狀或言詞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應信為真實。
 ⒉則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所擔保之債權,未經被告舉證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自應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既應隨同消滅,卻未經塗銷登記,足認已妨害原告對於1114、112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是原告本於1114、1123地號土地所有人之地位,訴請張正杉、張劉阿雪等4人、張淵泉等2人、張如松等5人、張汪花等6人、陳美雲等3人分別塗銷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之設定登記,即屬有據
 ㈢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查1114、112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抵押權乙之權利人仍為張良圳,張劉阿雪等4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抵押權丙之權利人仍為張東容,張淵泉等2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抵押權丁之權利人仍為張鑑,張如松等5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抵押權戊之權利人仍為張坤成,張汪花等6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抵押權己之權利人仍為張坤芳,陳美雲等3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張劉阿雪等4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系爭抵押權乙、張淵泉等2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系爭抵押權丙、張如松等5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系爭抵押權丁、張汪花等6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系爭抵押權戊、陳美雲等3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系爭抵押權己。是原告請求張劉阿雪等4人、張淵泉等2人、張如松等5人、張汪花等6人、陳美雲等3人應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張正杉塗銷系爭抵押權甲及請求張劉阿雪等4人、張淵泉等2人、張如松等5人、張汪花等6人、陳美雲等3人分別就系爭抵押權乙、丙、丁、戊、己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編號
抵押物
原告權利範圍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2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正杉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5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正杉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5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2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良圳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6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良圳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6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2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東容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7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東容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7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3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鑑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8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8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鑑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8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9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3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坤成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9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0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坤成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9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3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坤芳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500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坤芳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500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