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山下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弘岡土木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