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起訴主張聲明一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1673號
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3年11月18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分配一表)次序10分配第2順位
抵押權之
被告優先
債權,債權原本200萬元、利息292,932元、
違約金1,782,000元、50萬元(下合稱甲債權)均應予剔除,及聲明二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2470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3年11月18日製件之分配表(下稱分配二表)次序12分配第3順位抵押權之被告
優先債權,債權原本501,799元(下稱乙債權)應予剔除,均不得列入分配,依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又原告於分配一表編號13債權為34,647,671元,因剔除甲債權後,可增加分配額3,813,926元【計算式:34,647,671*(4,073,133-9,663-14,544)/(分配一表編號13至16普通債權金額:34,647,671+340,119+1,002,722+792,000),均計至元以下六位數並調整元】;原告於分配二表變更後之編號16債權為分配一表之不足額30,833,745元(計算式:34,647,671-3,813,926),因剔除乙債權後,可增加分配額432,585元【計算式:30,833,745*(
拍賣所得金額扣除分配二表編號1至11、13優先、次優債權:16,010,000-7,260-14,907-92,257-12,493-16,820-11,048,714-825,751-1,569,000-000-000-0,403)/(分配二表變更後之編號14至19普通債權金額:2,114,532+129+30,833,745+302,679+892,344+704,818)-1,707,632】,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可增加分配額共4,246,511元(計算式:3,813,926+432,58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46,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25元,原告已繳納49,236元,應補繳1,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