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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暐達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致緯  

被      告  林加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暐達精密有限公司營業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如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