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來源盛有限公司
兼上
被 告 林嘉君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0649號),
嗣被告等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113年補字第888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201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