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宇信開發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陳灯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1,923元,該裁定於115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