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莊軒豪
莊XX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並未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以113年補字第1004號裁定命
聲請人(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4年訴字第188號之本訴卷內)送達聲請人(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繳,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