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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莊軒豪  

            莊X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並未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以113年補字第1004號裁定命聲請人(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4年訴字第188號之本訴卷內)送達聲請人(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聲請人逾期未補繳,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