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縣政府
代 理 人 ○○○
受 安置人 N-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
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准將受安置人N-000000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
延長安置於聲請人指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一年。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㈠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受理通報,受安置人N000000於000年0月0日與N000000G有拍攝、製造猥褻行為之影像及
性交行為。
㈡聲請人受理通報後立即派員訪視,N000000陳述000年0月份透過MESSENGER認識N000000G;聊天過程中N000000G要求N000000拍攝未穿著衣物的照片並回傳,且允諾贈予N000000想要的物品,故N000000配合進行,後續雙方約定000年0月0日於○○○○○○○見面,見面過程中遭N000000G違反意願發生性交及猥褻行為。
㈢後續N000000A(母)查看N000000手機訊息發現N000000自000年到000年間曾多次遭N000000B違反意願發生性交行為及遭N000000B脅迫拍攝、製造猥褻影像;000年到000年間遭N000000C違反意願發生性交行為;000年間透過Facebook社團與N000000D互加好友,MESSENGER聊天過程中與N000000D互傳生殖器照片,於000年至000年間與N000000D發生三次
合意性行為;000年0月N000000E以自殺為由要求N000000提供未穿著衣物的照片,N000000因害怕故配合進行;000年0月0日因N000000F不斷傳訊息要求N000000提供未穿衣物的照片,N000000不
堪其擾且認為相關照片過往已曾提供給其他人,故配合提供。
㈣N000000A(母)表述自發現N000000涉及兒少性剝削及妨害性自主案件後有多次告誡與提醒N000000,並限制N000000手機使用,但N000000仍趁N000000A(母)不注意聯繫N000000D並告知已前往警局報案一事,對於N000000行為難以有效約束。
㈤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規定:直轄○、縣(○)主管機關應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經列為保護個案者,且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可為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之處置。爰此,聲請人於000年0月00日將N000000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並經本院000年度護字第000號裁定自000年0月00日起延長安置一年。 ㈥
經查N000000與N000000B過往有多筆通報(兒少保護11筆、性侵害5筆、性剝削1筆),評估本次N000000A(母)知悉N000000涉及兒少性剝削及妨害性自主案件,雖可配合訪視、調查及維護N000000安全及生活照顧之責,
惟N000000A(母)因工作難以同時監護兩名兒少之照顧及輔導職責,且N000000B雖已經本院000年度少護字第000號裁定感化教育,但尚未執行,故N000000B仍持續同住家中,若貿然讓N000000返回家中仍恐會有繼續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之虞。
㈦為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請准N000000自000年0月00日(
聲請狀誤載為000年0月00日)起延長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1年。
二、受安置人及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部分:
㈠受安置人N-000000陳述略以:伊雖然想家,但希望考完○○前先暫時待在安置機構,避免安置結束又需要重新適應等語。
㈡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陳述略以:伊
上訴也沒有用,每次會面要約時間都不行,伊老大女兒安置到18歲,現在一堆債務,18歲以後政府都不管,又要麻煩家裡人,後來伊才知道大女兒每月有低收補助,伊是老實人要申請補助都不行,伊也希望伊是低收可以不用上班,上次又說伊工作不穩定,曾經伊要申請補助,社工說政府沒有辦法讓伊通過,只能讓小孩從學校帶飯回家。伊有想法也沒有用,小孩安置地點是人在過的嗎,會面如果出什麼問題,政府要負責任嗎,政府說要讓小孩獨立,小孩自己坐○○回來,如果出問題要怎麼辦等語。
三、
按直轄○、縣(○)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45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7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1.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2.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縣(○)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2年。3.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經法院依第19條第1項第2款裁定安置期滿前,直轄○、縣(○)主管機關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45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年。但以延長至被害人年滿20歲為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評估報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8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000年度少護字第000號裁定等件為證。從而本院審酌
上開資料內容及受安置人N-000000、法定代理人N-000000A上開陳述,可知N000000B尚未開始執行感化教育,現階段尚不適宜逕使受安置人返家,復考量受安置人即將面臨升學考試,為免影響受安置人學業及生活安排,目前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一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倘安置期間被害人已能建立正確價值觀及自我保護能力,對於未來就學有所規劃,且被害人母親能正確發揮其管教功能,並給予被害人正向支持時,聲請人自得隨時聲請停止安置,附此敘明。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直轄○、縣(○)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