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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    N111044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111044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N111044B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N111044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27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N111044疑似遭受同住的案父N111044A以手觸摸雙腳膝蓋及私密處,經社工介入調查並與案父N111044A與案母N111044B討論安全計畫,後續N111044A與N111044B未考量本事件對N111044身心狀態可能的危害,仍安排N111044A及N111044的房間於相同樓層就寢,且將事件歸因於N111044本身懶惰且想脫離家中的藉口,故評估N111044A與N111044B未能積極保護與提供N111044安全穩定生活環境,於同年12月8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將受安置人緊急安置於當場所,並獲鈞院以111年度護字第251號、112年度護字第49號、112年度護字第126號、112年度護字第211號、112年度護字第288號、113年度護字第58號、113年度護字第144號、113年度護字第253號、113年度護字第350號、114年度護字第50號裁定繼續安置與延長安置三個月在案。
㈡、在N111044安置期間,社工積極介入家庭重整之服務,提供N111044生活照顧,並持續提供與案家庭工作,後經與N111044A、N111044B及親屬溝通,初步表達願意承擔照顧承擔照顧責任,故於114年3月27日起漸進式返家計畫。本案司法案件雖已裁定不起訴處分,評估整體家庭功能較為有限,及N111044自我保護功能不足,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權益等語。
二、受安置人N111044之書面意見略以:
㈠、受安置人希望不要再延長安置,6月11日安置就到期,剛好那天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要開返家會議,在3月~6月期間,社工都有安排每個禮拜回祖母家住兩天,祖母對受安置人很好,附近鄰居和親戚都知道受安置人要回去陪祖母一起住,祖母都會提供三餐,受安置人有時會回去幫忙煮,有時鄰居也會分享點心,且每次都會請哥哥至火車站載受安置人,又祖母也有要求受安置人趕快考取駕照,並準備一輛代步車予其使用,目前家中僅祖母與堂哥在家,其與社工討論過,堂哥不會進入其房間內,亦不會有肢體接觸,受安置人覺得在祖母家是安全的,父母亦很少回祖母家,大部分都是用訊息或電話聯絡、關心。
㈡、自立的部分,社工於3月11日有陪同受安置人至台北展翅協會面試,之後有面試成功,因高二轉學之故,擔心無法完成高中學業,故選擇放棄北上自立,決定留在祖母家,維持原校就讀,以確保其可以順利完成學業。另外,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知道其想法後,後續也有幫其轉介縣內的自立社工來幫助受安置人。
㈢、受安置人想向鈞院陳明,其已年滿18歲,希望能返家與祖母同住,受安置人確信自身能妥善照料個人安全與生活起居,且祖母對其關懷備至,時常偕同至親戚家互動往來,自認已具備返家後良好適應之能力,為使現有安置資源能嘉惠其他更需協助之少女,希望鈞院能讓受安置人於114年6月內完全返家等語。  
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兒童保護個案第10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50號裁定等為據,該報告書略謂:「壹、家庭資料:二、原生家庭成員概況:㈠案主:18歲,高二,111年12月8日由本府保護安置。㈡案父:49歲,工地粗工。㈢、案母:42歲,無業,家管。㈣案大弟:13歲,升國一。㈤案二弟:11歲,升小六。㈥案么弟:7歲,升小一。貳、延長安置期間處遇摘要:二、本府接獲通報,評估案主雖仍與案父母同住,不過案母明確表達有願意保護案主,惟後續輔導處遇期間,案父母皆不相信案主有受害之情事,更未意識及敏感到案主再次受害之危險,亦未能有效保護案主人身安全,使案主處於再次受害的高度危險,評估家庭無法發揮保護功能且無人能維護案主安全,於111年12月8日將案主緊急安置,獲貴院114年度護字第50號民事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安置期間,本府處遇概況如下:㈠機構輔導:因安置機構知悉案主目前暫不適宜返家,且未來具自立生活之需求,故積極協助其培養自立生活能力,包括:居住環境之整潔維持、飲食烹煮、搭乘交通工具等技能訓練。此外,機構亦細心與案主討論其自立生活計畫,並持續關注其人際互動關係與身心狀況,以提升案主自我保護能力、身體界線認知及生活常規之建立,為豐富其假日生活,機構亦安排多元課程與活動,如鼓勵參與成長營等體驗活動。㈡就學情形:案主目前就讀彰化縣私立文興高級中學,經觀察,案主學習態度良好,能配合學校課程安排進行學習。其課業成績表現穩定,於高一階段平均成績約位居班級前30%;進入高二後選讀多媒體組,專業科目表現優異,在班級前10%,展現其在專業領域的學習潛力與投入程度。㈢家庭支持系統變化與情感連結:1.案主與案母關係改變歷程說明:⑴在安置前期與中期階段,案母對與案主的互動明顯排斥,對主動聯繫、電話溝通均持消極態度,顯示案主在原生家庭中的情感連結一度中斷。然而,隨著社工介入與持續引導,案母的態度逐漸轉變,開始以較低強度、較不具衝突性的方式傳遞善意,例如透過家扶中心社工轉交其親手製作的甜點至安置機構,向案主表達關懷與牽掛之意,案母亦表達願意參與親子會面,此舉有效拉近親子間的關係與距離,顯示家庭支持系統正逐步重建中。⑵前述情形的變化對案主而言,具有重要的心理意義,不僅促進其與原生家庭的情感連結,也有助於穩定情緒與恢復信任感。2.案主與案母關係改變歷程說明:⑴案父與案主初期關係較為疏離,112年5月23日安置機構社工與案主討論親子會面事宜時,案主表示可與案父見面,惟明確表達需有第三方在場,拒絕單獨會面,之後社工聯繫案父轉達案主意願,惟案父以工作忙碌為由,暫不接受會面安排。另案主於安置期間撥打電話返家時,案母曾表示案父對案主的行為難以理解,内心感到心寒,故未曾接聽案主來電,顯示案父與案主間溝通中斷,情感互動薄弱。⑵113年11月19日,社工再度主動聯繫案父,說明案主期待與其會面,並邀請其於113年11月23日前往家扶中心參與親子會面,案父如期出席該次會面,惟到場後選擇與案主保持一定距離,然案父於案主與案母的互動過程中,仍能視情況給予案主簡單問候與關心,初步建立互動契機。⑶114年2月6日,進行第二次親子會面,案父與案主之間對話次數與内容明顯增多,較前次互動有所進展,會面後案父亦主動提供親屬照顧資源,供社工進行評估,顯示案父對案主照顧計畫已有初步參與意願。此外,在執行案主會面返祖母家期間案父亦曾與案母數次(約2至3次)共同前往案祖母家探視案主,展規實際的關心與照顧行動,反映出家庭角色參與度逐步提升。3.案父後續因工作忙碌,案母要照顧三案弟,但無法同時載三案弟回家,及其他原因而使案父母鮮少回案祖母家,惟案母仍偶而會透過訊息或電話保持聯繫。參、案家概況評估:一、親職功能:㈠原家處社工之處遇方向以案父母為主要工作對象,惟整體家庭功能提升有限,後因案祖母表達照顧意願,經本府社工初步評估後於114年3月11日成效會決議調整處遇策略,未來將由家處社工轉為與案祖母合作,協助規劃案主返回案祖母家之處遇方向,以利案主未來之安置與發展。二、案親屬照顧意願及能力評估:㈠家庭情況:案祖母與案堂哥同住,家中成員單純,房屋空間足夠,具備可供案主單獨居住之房間,且皆可上鎖,保有案主隱私。㈡照顧意願與能力:案祖母表達強烈照顧意願,過去因工作關係而需外宿,目前已退休,能長期居住家中並陪伴案主,亦表示會尊重案主意願,提供穩定生活空間,並協助其完成學業,同時承擔生活照顧責任,惟教育等費用開銷仍會先請案父母協助負擔,必要時會請其他親屬(如二堂哥)協助。㈢經濟狀況:案祖母目前無工作與穩定收入,家庭經濟有限,可能需外部資源協助補充教育及生活費用,或持續追蹤案父母金援能力。㈣配合度與支持系統:案祖母對社工介入及後續處遇持正向合作態度,表示願意配合社工安排之計畫,並接受定期追蹤與輔導,另表達願與家族成員共同商討案主未來發展,展現出家庭支持系統的可運作性。肆、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一、安置現況:㈠安置機構輔導:為強化案主之自立生活能力,本安置機構持續整合内外部支持資源,依案主個別發展需求提供差異化照顧與陪伴,並著重於其心理韌性與自我效能之提升。1.生活自立訓練:延續現行自立生活訓練方向,近期工作重點聚焦於金錢使用與規劃能力之培養,機構社工透過日常討論、預算編列練習與生活情境模擬,協助案主建立基本財務管理概念,以提升其現實生活中作出成熟、負責決策的能力。2.學習與職涯規劃:機構社工持續鼓勵案主發展個人興趣與專長,特別針對其於設計領域之投入,安排相關職涯探索活動,並連結外部資源提供業界資訊與實務體驗機會。透過對產業趨勢的了解,引導案主逐步釐清升學與就業方向,促進其目標設定與行動規劃能力。3.人際與情感支持:針對案主人際互動經驗較為侷限之情況,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在日常生活中主動提供支持與回饋,協助案主逐步擴展交友圈、強化情感獨立性,並學習健康、多元的人際互動模式,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4.資源運用與展望:未來將持續爭取並運用自立生活相關資源,包括生活技能訓練課程、職涯準備計畫等,全方位強化案主的自立能力,協助其順利銜接進入社會,並為其未來穩定生活與發展奠定堅實基礎。㈡ 親屬家庭重整:案祖母具備基本照顧能力與穩定生活條件,對案主返家持正向態度並願意配合,依據114年3月27日返家評估會議決議,本案目前已開始進行漸進式返家,案主平日會留在安置機構,週末與例假日會返回案祖母家,由案祖母提供日常生活照顧,返家安排會由家處社工持續協助規劃與調整,以確保案主在學習與生活上的穩定,目前案主與案祖母互動關係良好,適應情形尚佳。㈢關於自立協助:1.因案主已成年且有自立需求,社工於113年11月18日協助轉介至臺灣展翅協會『少女展翅自立生活計畫』,該協會於114年3月13日完成面談評估,確認可提供後續服務,惟案主經思考後,最終選擇未來仍希望居住並生活於案祖母家中。2.考量國二學業期間中途轉學受限,且無法保證順利銜接新學校,為確保未來能順利取得高中學歷,案主最終決定放棄前往台北參與自立計畫。後續已由主責社工於114年5月5日協助連結縣内相關自立資源,並將持續支持案主返家後的自立能力培養與生活適應。二、擬定案主未來處遇計畫:㈠本案目前由家處社工持續與家庭工作,確認案祖母照顧功能,並與案祖母討論未來案主之返家照顧及就學計畫,屆時透過會議討論評估案主責付返家之合適性。㈡綜上,案主目前由本府安置於適當處所,雖司法案件已裁定不起訴,惟評估案父母在親職能力及保護功能方面提升仍有限,本案將持續安排漸進式返家,追蹤觀察評估案祖母親職功能(如是否已具備有效維護案主人身安全及提供照顧保護等能力),考量本案仍需時日評估,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擬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等語,而受安置人之母N111044B亦表示:對本件延長安置無意見等語,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五、本院審核上情並考量案主於103年5月間2次通報遭案母疑似不當體罰後,又於108年5月及11月間先後通報遭案父或案母動棍管教,另於109年6月間,再次通報遭案母動棍管教,且案父於111年3月間曾對受安置人有不當接觸3次,經本院於111年6月28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593號通常保護令在案,有該保護令乙份附於本院112年度護字第49號卷內足憑,案父母之上開作為顯已嚴重影響案主身心發展。再者,雖然司法案件已採不起訴處分,且受安置人已年滿18歲並表達返家意願,惟評估案父母親職及保護功能提升有限,未能確認案家屬保護支持功能能有效維護案主安全照顧。另社工與案主、案父、案母及案祖母共同討論,雖已初步確認案主有意願至案祖母家居住及生活,也確認案祖母有照顧及保護的意願,惟就案祖母之親職功能部分,包括能否有效維護案主人身安全、提供適切生活照顧及情緒支持等面向,仍需透過漸進式返家與密集追蹤觀察進一步評估。考量本案尚需時日進行完整評估,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照顧權益,避免因倉促返家導致保護缺口,是受安置人目前仍暫不適合返家,故前案裁定准受安置人N111044自114年3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期滿後,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