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  
受  安置人  N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000000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11時,受安置人N000000與法定代理人N000000-A因受安置人N000000就學議題,二人發生摩擦,N000000-A自述與N000000討論多時無果,故其於113年12月27日下午6時攜N000000到派出所,希冀N000000被政府安置。
 ㈡經社工於113年12月28日00時30分到○○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評估,N000000-A與社工對談不斷重複詢問相同問題,如「N000000持續待在馬路造成他人危險怎麼辦」、「向警方要求開立三聯單卻無法說明緣由」、「問N000000返家意願,當N000000表達有意返家時,N000000-A卻拒絕接回後又持續詢問N000000的返家意願」之事項,社工與警方多次向N000000-A說明釐清(至少10次以上),然N000000-A仍持續詢問相同問題,無法應對社工及警方的詢問,疑似精神異常,且表示無意願再持續照顧N000000。社工評估N000000當下人身不安全,且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其,故於113年12月28日3時5分緊急安置N000000,以維護N000000人身安全,經本院114年度護字第80號民事裁定繼續安置在案。
 ㈢現安置期限將至,N000000-A已返回○○,其親職照顧功能仍待親職教育輔導完成並評估其是否為任之照顧親屬。綜上,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
二、受安置人及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部分:
 ㈠受安置人N000000陳述略以:伊每天都會去上課,寄養家庭阿伯會接送伊上下學,有正常吃飯睡覺,同意延長安置等語。
 ㈡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陳述略以:伊已經完成親職教育課程,也幫受安置人在○○找到補習班,同意延長安置等語。
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80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上開報告書及聲請人之代理人到庭之陳述,可知受安置人於寄養家庭持續就學,下課另至課輔班加強學習,假日亦會出遊踏青,安置期間適應情況良好,○○縣政府為法定代理人安排之課程預計6月底完成,依據跨轄分工原則,受安置人將轉由○○縣政府服務,安排受安置人轉換至○○安置,以利9月新學期於○○就學,待○○縣政府評估於何時將受安置人交還法定代理人。從而本院審酌上情及法定代理人N000000-A上開陳述,考量受安置人將轉換生活場域及配合就學期程,為利聲請人協助規劃受安置人就學轉銜事宜,並評估受安置人未來返家之可能性,現階段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