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受安置人 N114016 (個人資料詳卷)
N114017 (個人資料詳卷)
N114018 (個人資料詳卷)
共 同
受安置人N114016、N114017、N114018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11日接獲通報,N114016、N114017、N114018(下合稱受安置人,分別時以代號稱之)之父N114016-A酒後與其弟N114016-B發生口角衝突,N114016-B持鋤頭及菜刀欲砍N114016-A,N114016出手阻擋遭N114016-B砍傷,後由社工庇護N114016-A及受安置人,並於114年5月12日16時許結束庇護返家。受安置人原本多由祖母N114016-C照顧,然N114016-C自114年5月11日衝突事件發生後
迄未返家,故
上開期間由N114016照顧N114017、N114018。社工於114年5月14日家訪得知N114016因不斷遭N114016-A索討金錢致生言語衝突,又N114016-A向親戚借款買酒飲用,卻未購買受安置人之晚餐
等情,且受安置人家中無人能與聲請人所屬社工討論兒少保護議題,評估成人暴力已使兒少陷於危險情境,兒少確實未獲妥
適照顧,遂於114年5月14日20時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將受安置人緊急安置,並獲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45號民事裁定自114年8月1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聲請人於114年7月11日召開會議與親屬達成共識,N114016-A、N114016-B、N114016-C須配合聲請人提供之強制性
親職教育輔導,N114016-A需飲酒控制及穩定工作以維持家計,另考量過往成人間
家庭暴力事件頻繁,請親屬考慮分居可能,妥適安排
居所並降低成人保護事件再發生,社工確認N114016-A於114年8月28日搬離案家在外租屋,為連棟透天厝,居住環境尚可,N114016-A目前從事廚師工作,將持續追蹤其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執行狀況,後續持續與N114016-A及N114016-C討論對受安置人返家照顧安排。為此,
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少權益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
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45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N114016、N114017、N114018各年僅13歲、11歲、9歲,欠缺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向由祖母N114016-C擔任主要照顧者,然N114016-C已高齡71歲,且案家酗酒、暴力議題嚴重,N114016-C無力保護自身安全,受安置人亦陷於成人間衝突之危險情境並遭受波及。目前受安置人之父N114016-A雖已出獄並在外租屋居住、從事廚師工作,然N114016-A、N114016-B、N114016-C尚未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親職教養及照顧知能仍有待提升,且後續仍需觀察N114016-A之飲酒控制、工作穩定情形,並持續與社工討論家中財務規劃,以供受安置人返家生活所需,評估N114016-A現仍無法提供穩定、安全之照顧環境,
本件又無其他適當親屬支援系統。準此,本件受安置人如不
予以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
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0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